通航要发展需要完善我国通航管理法规体系

通航要发展需要完善我国通航管理法规体系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 建立健全通航管理法规,对加强通航建设,改善运营环境,降低企业综合成本,保障飞行安全,促进通航依法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通用航空与运输航空因功能定位不同,两者之间性质和使用的航空器差异巨大。运输航空主要是作为空中交通运输工具,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活动,通用航空主要是作为空中劳动生产工具,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各种飞行活动。因此,建立完善独立的通航管理法规,是发展通航的需要,要突出专业特点与运输航空分类管理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 对直接涉及飞行安全的航空器适航取证、飞行员培训和通航飞行活动等,必须要严“管”起来,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法规,实施精细化管理。加强对通航公司飞行安全检查指导,对违规飞行危及安全的单位和人员,依法严肃处理。对通航公司正常运营管理方面,要在“放”和“服”上下功夫,建立健全各项法规,防止简单且无法律依据地以保安全为由,限制通航飞行活动。

 

       例如有的地方局对审定的2+9座飞机,无论是短途运输飞行还是空中跳伞,只允许上7名乘客,使通航企业很难盈利;有的地方局完全参照通用机场的标准管理飞行营地,不利于航空运动发展和通航消费市场培育,对只要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航空器使用要求的,就应给予支持;有的通航公司发生飞行事故,其它公司也被要求停飞。

       有些地方开进博会期间,要求距其190多公里的通航公司只许本场训练,不让开展空中游览、跳伞等载客类飞行,而200公里以外的不限制;也有地方政府以安全为由,叫停通航飞行活动等等,这些过度执法,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搞“一刀切”的粗放式管理,对通航公司尤其是对占大多数的靠其盈利的民营企业伤害性较大,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,由于政策法规不健全和执法的不确定性,也会直接影响投资人信心,不利于通航可持续健康发展。

       去年通航公司在6月中旬至7月中旬停飞,通航人都理解支持,但停飞保安全的时间不宜太长,有的超过了30天;另外,通航135部短途运输实质上是定期载客运行,具备一定的公共运输性质,但飞行管制层面视为非定期飞行,一飞一申请,受军方活动和民航流控影响较大,延误率较高,旅客体验性较差,局方应研究将短途运输纳入定期航班进行保障,并写入法规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 关于通航飞行计划通报问题。应明确规定受理通航飞行计划的民航管制机构(民航飞服中心)待计划批复同意后,负责向其它有关管制单位通报批复情况,并及时反馈飞行计划申报单位,而不应该由飞行计划申报单位在向所在管制区的站调(民航飞服中心)申报飞行计划后,再去多方打听其它有关站调(民航飞服中心)的联系方式,通报协调飞行计划等情况。

       为了方便各通航公司、通用机场、站调(民航飞服中心)、飞行服务站等之间工作协调及有关信息查询,局方应建立或规定上述单位都要建立信息查询服务系统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航管联系电话、机场基本情况及气象信息等,方便需求者可随时网上查询。另外,局方应把通航飞行活动情况,列为工作考核项目,对各管制区通航飞行计划申请、批复执行情况和未批复原由等作为重要内容,进行考核讲评,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。

 

       关于对通航新业态提前研究立法及通航定义修改问题。例如无人机物流递送等常态化运营和飞行汽车时代即将到来,对这类航空器适航取证、起降平台建设标准、使用要求,以及城市空中交通运输等,都需要对其不同运行、安全保障和使用管理等方面,进行超前研究立法规范问题,并将为保障通航活动建立的飞行服务站,纳入通航管理法规体系,明确责权利等。同时,随着新型航空器快速发展及广泛应用,通航飞行新业态不断涌现,为传统通航赋予了新的内涵与外延,因此需要对我国通用航空概念进行修改,重新进行定义。

       对不利于通航发展的管理规章应及时修改。例如用于通用机场建设与运行管理的《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》中,将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划定为A1级通用机场,座位数在59之间的划定为A2级通用机场,除 A1A2 级外的 A 类通用机场划定为A3级通用机场。只用差别极小的座位数将通用机场硬性划分为三个等级有何意义?10座以上的航空器不能在A2通用机场起降吗?对这种不符合行业规范,不利于通用机场使用和通航发展的规定,都应当尽快修改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 综上所述,发展壮大通航符合我国国情,是新时代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,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。唯有坚决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的指示要求,加快研究解决制约通航发展的瓶颈问题,才能又好又快地全面推进我国通航发展建设步伐。顺应天时,把握机遇,通航的春天还会远吗。